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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是在摩纳哥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中有效的专有权,目前有38个成员国。国家名单可在其链接中找到。主管专利局是总部设在摩纳哥和海牙的欧洲专利局(EPO)。

授权程序

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欧洲专利局(EPO)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得到的检索报告包括(如果有的话)在申请日之前公布的文献以及欧专局对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进行的审查。如果提出了审查意见,则申请人必须通过提供答复意见来对检索报告进行回复,并且视情况来限制权利要求以克服其中的问题。

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果在先申请要求了优先权)起18个月后,专利申请将公布并可通过查阅EPO的网站获取。

随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开始实质审查程序,EPO审查员对要求保护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其中会考虑检索阶段确定的现有技术,以及摩纳哥欧洲专利公约(EPC或欧洲专利公约)中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在审查程序结束时,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并附上拟授权的文本。一旦文本得到申请人的认可,EPO将提供最终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专利权人必须在成员国进行欧洲专利的生效。在某些情况下,提交授权文本的翻译(部分或全部)。在任何情况下,从授权之日起,即开始为期九个月的所谓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针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异议,连同针对可专利性的意见和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

获得授权的时间

授予欧洲专利所需的时间通常比意大利申请所需的时间长,这通常是因为欧洲程序的特色是在审查阶段。

益处

如上所述,通过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在摩纳哥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成员国请求专利保护。